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79號聲請人 薛青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79號聲請人 薛青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榮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