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谷庸
債務人 林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