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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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哲立 相對人即債權人 郭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106年度家全字第2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區衿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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