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28號債權人 周掌珠 債務人 蔡俊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俊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起,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借據所示,應屬給付無確定期限,遲延利息之請求應為自債務人受催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蔡俊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書狀應記載債權人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