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債權人 吳元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家興 、 陳月霞 、 蔡新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家興、陳月霞、蔡新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所附之清償協議所示,陳月霞曾於民國112年5月14日有先行償還新臺幣(下同)10,000元,則臺端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之金額,應否扣除該10,000元?請確認後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