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星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 吉昌 訴訟代理人 林琦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星榮營造有限公司許│彰化銀行宜蘭分行│庭郁工程有限公司│105年2月2日│624,965元│KN0000000│││1│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