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陳帝縈 (原名 陳秉平 、 陳柄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 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03月1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50450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