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07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萬4537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69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7萬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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