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8號
原告 謝燕金
被告 謝士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