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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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0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0411號債權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藏 債務人 林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東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