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廷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61、24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廷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孫文玲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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