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26號聲請人 謝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前,於聲請狀補正年、月、日及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聲請狀應載明年、月、日,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同條第5項另定有明文。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載明年、月、日,亦未於聲請狀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聲請不合程式:
(一)本件聲請人謝秀雲所提出聲請狀,不僅並未載明載明年、月、日,亦無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聲請不合程式而難認為合法。
(二)惟上開聲請程式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於聲請狀補正年、月、日及聲請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