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秦燕 被告 陳璽安 上列被告陳璽安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璽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璽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秦燕對被告陳璽安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雖應係以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40350號、111年度偵字第208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為據。
㈡然觀諸上開起訴書及附表編號4,以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內
容,原告係將遭詐款項30萬、105萬項分別匯入同案被告 黃廣名 、 石志強 名下帳戶內,款項並經黃廣名、石志強分別提領,是原告遭詐之款項並未匯入被告陳璽安本案提供之相關帳戶內;且被告陳璽安係經本院認定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而其提供之帳戶既未用以收受原告所匯入之詐欺款項,則原告應非屬被告陳璽安本案刑事犯罪之被害人,其與被告陳璽安間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以陳璽安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若原告仍認需向被告陳璽安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自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