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28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陳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