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彭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