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8號原告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