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01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02法定代理人A03訴訟代理人A01被上訴人即上訴人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㈠駁回A01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㈡命A04給付A02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A04應再給付A01新臺幣壹萬元。
上開廢棄㈡部分,A02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A01之其餘上訴、A02之上訴均駁回。
A04之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A01上訴部分,由A04負擔四十九分之一,餘由A01負擔;關於A02上訴部分,由A02負擔;關於A04上訴部分,由A02負擔二分之一,餘由A04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01、A02(合稱上訴人,個別即以姓名稱之)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A04(下稱A04)前因與A01共同參與投資產生爭執,於民國109年1月14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予A01,以該言語辱罵A01及其子A02,貶抑 伊等 人格,侵害伊等身體、健康及名譽權,致伊等精神上產生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A04給付A01、A02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審判決A04應給付A01、A02各1萬元,並駁回A01、A02其餘之訴,兩造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A01、A02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4應再給付A01、A02各49萬元。對A04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A04則以:A01前欺騙伊參與投資卻拒不還錢,伊才發送系爭訊息予A01,伊為單親母親,患有氣喘,有二子需扶養,經濟狀況不佳,亦後悔傳送上開訊息,願向其等道歉,但否認上訴人受有身體、健康、名譽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A04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1、A02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對上訴人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A04於109年1月14日以LINE傳送系爭訊息予A01一節,已有系爭訊息可稽(原審卷第13、15頁),且為A04不爭執(原審卷第79頁、本院卷第93頁),自堪認定。然上訴人主張A04前揭所為已侵害伊等之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權,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伊2人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等語,則為A04否認,並以前揭陳詞為辯。本院判斷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文。次按所謂身體權,係指保持身體之完全為內容之權利;所謂健康權,條以保持人體內部機能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生理機能與心理機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參);所謂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聲譽等所加以評價,是屬於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價值判斷。是以,判斷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及信用權是否受損,應以行為人是否基於毀損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及信用權之故意或過失,指摘或傳述非屬真實之事實,足以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减損貶抑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聲譽為要件。
(二)就A01部分:
1.茲查,A01並未證明其因A04傳送系爭訊息之舉,而受有任何身體損傷,難認其身體權受到侵害。又A04僅將系爭訊息傳送予A01一人,並無公開使第三人知悉,此已為兩造不爭執(本院卷第64頁、第93頁),則不論系爭訊息內容是否已達侮辱難堪之程度,惟既無第三人知悉見聞,即無足使A01、A02在社會上之人格或評價受到貶損,揆諸前揭說明,難認A04所為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至A01雖稱其有提起刑事告訴,已使其他第三人知悉系爭訊息內容,且其亦已將系爭訊息內容告知A02云云,惟此既係A01所自行散布,非A04所為,仍無從認A04寄送系爭訊息予A01之行為,已構成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從而A01主張A04之行為已侵害其身體權、名譽權云云,尚乏所據。
2.然查,所謂健康權,並非單純僅指生理之健康,亦包含心理健康機制,此業於前述;而心理狀態健全之支配,核屬於心理健康機制之範疇,自應同受法律所保障,他人不得任意侵害。且每個人固有權自主或支配自己之心情,但不代表應受他人以言語干擾產生不健康之負面情緒,例如刻意激怒某人,使其憤恨,或故意羞辱鄙視,使其難堪抑鬱,或使其恐慌不安;而此類所產生之心理負面反應,雖不易從生理上檢驗出被害人之實質損害,但影響心理健康之程度,有時更甚於生理,難謂其心理健康無受有任何損害,是若加害人以言語為侵害之程度,衡諸社會一般常情,足使一般人產生嚴重負面情緒,並達於干擾其心理健康之程度,則不論該加害行為係以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為之,仍堪認被害人之健康權已受到侵害,而不以其精神或心理健康須至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或生理組織上已生具體病徵之程度為必要。準此,觀諸A04以附表編號1之訊息「像你這種垃圾去死燒掉給車撞死好啦~多買一點意外險吧」「在外面騙吃騙喝已有耳聞,你適合去龍山寺丐幫團,老乞丐乖乖等我拿餿水給你吃喔~」「哈哈哈你等死啦(吐舌貼圖)A01,你改姓屎啦,姓宋沒你這敗類,你一定撿來冒充的,去問恁北從那個垃圾堆撿來的,怎麼可以讓你敗壞我純正宋族血統~」「你爽妳娘啦,哈哈爽死嗎?要不要外賣你那麼缺錢~(吐舌、大拇指向下、豬頭、豬鼻子貼圖)」等語咒罵A01,其內容及使用之文字極盡羞辱不堪,並惡意之至,足使一般人見聞後感到憤慨難平,而產生無法忍受之精神痛苦;A04復再以編號2之訊息傳送排泄物貼圖、A02之照片及以「這也是雜種生的嗎?是豬嗎?還是那個野種,不是姓宋吧~這小鬼姓爽,丟臉死了~哈哈哈」等難堪入目、貶損污衊內容,並以牲畜比擬A01之子A02,及惡意指摘A02非其所親生,自足使身為父親之A01深受羞辱、難堪,感到難以承受之痛苦與壓力;且A01因受A04精神暴力所足產生或累積之負面情緒痛苦,衡情已達於影響一般人作息或干擾精神健康之程度,併參酌A01於法庭上表達對系爭訊息內容不滿、難過無法接受之激烈態度,以及所述其精神生活因該負面情緒而無法入眠之影響等情(本院卷第31頁、第114頁),堪認與一般人見聞前開文字所會產生之反應及生活、精神受到影響之程度相當。A01據此主張系爭訊息內容已使其健康受到侵害等語,洵非無據,自堪採信。
3.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審酌A04所傳送之系爭訊息對A01所造成之前述精神痛苦情況,及A01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現從事路邊小吃攤生意,每月收入約2萬元,育有一子,名下有二筆不動產、一筆田賦,108年度財產所得為100餘萬元;A04為五專畢業,現無業,育有二子,108年度申報所得為2萬餘元,有多筆股票投資,108年度財產所得近2萬元等情,業經兩造陳明(本院卷第9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等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參本院限閱卷第4頁、第11至第13頁),是依其等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堪認A01得請求之慰撫金為2萬元,應屬適當,超過部分即屬無據。
(三)A02部分:查A04僅將系爭訊息寄送予A01,並未寄送給A02,已於前述,難認A04有對A02為侵害其身體、健康、名譽之侵權行為。
且A02並未因此受有何身體損傷,系爭訊息內容又僅傳送至A01,並無使第三人見聞,無從貶抑A02於社會上之評價,自無侵害A02身體、名譽權之餘地可言。再參諸A02為000年0月00日生,年僅6歲,有戶籍資料可參(原審卷第71頁),心智發展未臻成熟,對於文言之理解或認知程度,亦難認與成年人相同,則系爭訊息內容是否足使A02之精神或心裡達到受有痛苦之程度,進而影響其健康,實非無疑,惟上訴人就此既未為任何具體陳述,遑論舉證,A04之行為亦難認已侵害A02之健康權。從而A02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A04賠償50萬元慰撫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A01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A04給付2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A01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及A02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從而,原審就A01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判決A04應給付1萬元,及就A02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判決A04應給付A021萬元,均有未合,A01、A04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別改判如主文第2、3項所示。至A01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A04敗訴之判決,及A01、A02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分别為A01、A02敗訴之諭知,理由雖有部分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均無不合,A01、A04之其餘上訴,及A02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A01、A04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A02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2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欣怡附表編號A04發送之文字內容1像你這種垃圾去死燒掉給車撞死好啦~多買一點意外險吧在外面騙吃騙喝已有耳聞,你適合去龍山寺丐幫團,老乞丐乖乖等我拿餿水給你吃喔~哈哈哈你等死啦(吐舌貼圖)A01,你改姓屎啦,姓宋沒你這敗類,你一定撿來冒充的,去問恁北從那個垃圾堆撿來的,怎麼可以讓你敗壞我純正宋族血統~你爽妳娘啦,哈哈爽死嗎?要不要外賣你那麼缺錢~(吐舌、大拇指向下、豬頭、豬鼻子貼圖)2這也是雜種生的嗎?是豬嗎?還是那個野種,不是姓宋吧~這小鬼姓爽,丟臉死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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