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紀瑞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紀瑞蓉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㈡、相對人紀瑞蓉於9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7.5%計息,詎料債務人紀瑞蓉達成協議後,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5,858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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