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 李隆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梓隆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叁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貳拾貳元(計算式:14,167元×1/3=47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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