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18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許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許佳鴻分別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民國104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期間債務人又於109年9月3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宣告毀諾僅履約5期,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2、放款短查詢、前置協商資料、交易繳款明細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184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190元許佳鴻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31002新臺幣123845元許佳鴻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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