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莊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9,6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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