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翁莊有治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被告身分。查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行使該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之建物價格為準,經調取執行卷後,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補正被告身分,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筱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