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91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
張君珮 律師被告 廖春雪 被告 廖韋春蘭 被告 廖育寧 (原名 廖文絹 )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