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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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債權人薩摩亞詠立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淑貞 債務人 林淑敏 債務人 林立昇 債務人 林詩恩 債務人 林和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具有債務人茂欣木業有限公司、YOUN
GBRIGHTGLOBALINC.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及聲明書影本,惟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聲明書,對於債務人茂欣木業有限公司、YOUNGBRIGHTGLO
BALINC.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聲請給付之部分因未於聲明書上蓋債務人公司印章,顯難認為聲明書上之林和瑞、林淑敏用印係代表公司聲明交易該款項。故對債務人茂欣木業有限公司、YOUNGBRIGHTGLOBALINC.英屬維京群島商茂豐木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