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黃千容 被告 潘陳榮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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