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79號

原告 黃春木

送達代收人 洪一文

被告 江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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