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志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涂志君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0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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