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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