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陳芳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 律師被告10855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即代號108555號就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卷第4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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