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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