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永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永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27號至第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人工鑑別編號(扣押物清單編號)/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備註1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1)1包(驗後淨重0.1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70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卷第81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1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70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26號卷第49頁)2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2)1包(驗後淨重3.86公克)3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1、2)2包(驗後淨重合計0.3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76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卷第87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2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79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卷第57頁)4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3)1包(驗後淨重0.36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66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卷第71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2號;111年度安保字第899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卷第67頁)6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1、2)2包(驗後淨重合計0.2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44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卷第87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3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73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卷第51頁)7海洛因(含包裝袋)000000000(扣押物清單編號3)1包(驗後淨重0.15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035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9卷第77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3號;111年度安保字第993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9號卷第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