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62號聲請人 余佳佳 相對人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有關加班費部分,經雙方核算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不足加班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柒元,該款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此獲勞方同意」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中秋節獎金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整,資方並同意將上述金額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先後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同年月21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有關加班費部分,經雙方核算後,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不足加班費新臺幣13,097元,該款於104年11月5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此獲勞方同意」、「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中秋節獎金新臺幣13,680元整,資方並同意將上述金額於104年11月10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紀錄、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紀錄、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等事項及給付中秋節獎金之勞資爭議,前分別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104年10月2日調解紀錄、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104年10月21日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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