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0.038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7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0月2日向 蕭光輝 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並持有之,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第67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3月20日確定,並於110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扣案如前所述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0.038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315號鑑驗書可稽(參偵卷第61頁)。
而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