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清和 律師即 陳明春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清和律師即陳明春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選任陳清和律師為陳明春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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