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告 劉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珠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0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是以本件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