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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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324號聲請人 陳慶鳴 相對人 李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榮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之請求事項及附表上均空白未為記載是否請求利息,如否,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之事項)
二、相對人李榮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