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 拔路兒 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鄭道樞 律師被告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展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花蓮縣政府112年度訴字第10號訴願程序及其後續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表明有意願儘量輔導被告使用系爭土地合法化,惟需待被告與花蓮縣政府間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之結果確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事宜。又本件倘兩造達成和解,即無續行本件訴訟之必要,故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說明,並參酌兩造均已表明於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由本院裁定停止訴訟之意,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