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 游雅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6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其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請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台端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繳付房租之相關事證,及說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未清償情況下,仍支出租金高達1萬元以承租房屋,增加非絕對必要之支出?
三、請詳加說明每月基本生活之項目及費用,並提出相關收據、發票及帳單供參。另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時,僅列載扶養二名子女,每人每月支出2,000元,為何聲請更生時,卻列載扶養二名子女,每人每月支出5,000元,且上開金額已高於實務上常見之扶養費用(若與配偶共同分擔,即每人10,000元),請詳細說明二人各項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供核。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及收入?如有,請陳報任職機構全名、營業處所、配偶平均每月受領之薪資?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另請說明配偶是否有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
六、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610,547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七、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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