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葉旻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至多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尚不得逕向法院為之。

三、查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非由

檢察官為之,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倘聲請人仍

欲就其所犯數罪定應執行之刑,應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之,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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