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葉旻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至多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尚不得逕向法院為之。
三、查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非由
檢察官為之,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倘聲請人仍
欲就其所犯數罪定應執行之刑,應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之,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