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 陳菁蓉 附民被告 費厚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字第11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