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許義鎮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廖妃許志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卷第134頁)外,尚應補繳2萬1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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