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強制戒治一年(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執行自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算),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