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丙○○及關係人丁○○、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抵押物原始設定權利人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如聲請人有合併、概括承受債權、變更名稱或抵押權讓與等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查。
四、請提出附表暨聲請狀繕本共3份。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