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固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由其規定可知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係因刑期期滿而出獄,則無該條之適用。依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甲○○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8日,而其於96年3月29日亦已因縮刑期滿出獄,復經本院向執行單位臺灣明德外役監獄查在卷(本院卷七頁),而聲請人於96年3月29日始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說明,聲請為無理由,且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