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86號原告 張奇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就業服務有限公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之前揭請求既屬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