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 朱建名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星翰 律師被告 朱石莊
朱石成 朱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