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貳仟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
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120,000元(每月租金26,000元x12月÷10%=3,120
  ,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
  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37,200元
三、以上合計為3,492,000元(3,120,000元+37,200元=3,49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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