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國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訴字第1076號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0元(以上訴人敗訴部分核計,依上訴人所提訴外人林溫鴻之薪資單,以每月95,000元,計3個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