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俊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月為28,122元,尚須扶養其父賴○○,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4,026,653元,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債權,依債權人陳報狀所載,其債權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合計其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2,140,696元(違約金、費用不計,另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債權額,迄今仍未獲回覆,爰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之債權金額為本息計列),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之陳報狀、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47號卷第51至56、135、155至175、179至211、217至257、267至231頁),已逾1,200萬元。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459元170,141元42,154元0元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66,079元0元0元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673元263,737元0元0元4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9,605元1,106,169元44,317元0元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573元147,935元0元500元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321元150,103元0元2,689元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3,361元318,153元0元0元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938元242,961元0元0元9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863元176,888元0元0元1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160元150,918元13,140元0元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85元550,179元0元0元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4,530元1,082,147元58,425元0元13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9,129元312,769元60,291元515元14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9,696元674,757元0元0元15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6,866元1,124,164元184,729元1,750元1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3,000元0元0元17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2,485元1,825,252元366,747元0元小計3,778,344元8,362,352元769,803元5,454元本金及利息之債權總額12,140,69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