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 陳子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2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建德